当事人名称/姓名:洛浦圣康欣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岳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53224MA78EW57XO
地址/住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农业园区迎宾路1号
我局于 2024年06月13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自治区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问题,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阿尔孜古丽罕·托合提(执法证编号:31110015083)、阿米娜·芒力克(执法证编号:31110015074)于2024年6月13日对位于洛浦县农业园区迎宾路1号洛浦圣康欣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洛浦圣康欣畜牧科技有限公司3600头种猪,8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2019年8月开始建设,于2021年8月开始运营,该公司2020年编制《洛浦圣康欣畜牧科技有限公司3600头种猪,8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于2020年取得《关于洛浦圣康欣畜牧科技有限公司3600头种猪,8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地环建函〔2020〕31号),于2022年2月进行环保竣工验收。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项目将用于污水处理的防渗沉淀池作为有机肥厂,未按要求单独建设有机肥厂,2024年5月22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委托新疆国环鸿泰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结果显示,洛浦圣康欣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中总磷、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粪大肠菌群等6项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倍数分别为:总磷超标2.85倍、化学需氧量超标28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26.67倍、悬浮物超标11.2倍、氨氮超标19.85倍、粪大肠菌群2.4倍以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2024年 06月 13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洛浦县分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4 年 06月13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洛浦县分局制作),用于证实洛浦圣康欣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环评要求规范建设有机肥厂违法行为属实。
2. 新疆国环鸿泰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H-WT-2024-0364),用于证实洛浦圣康欣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行为主体;
4. 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用于证实询问笔录所代表的法律效力;
5. 现场照片(图片、影视资料)证据,用于证实洛浦圣康欣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规范建设有机肥厂违法行为及行政执法人员亮证执法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07 月 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地环洛罚(听)告字〔2024〕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地环洛罚(听)告字〔2024〕04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申辩、听证的相关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计算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2.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伍佰)8.75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北京西路支行
户 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财政局
账 号:3015381129200015603
附 言:洛浦圣康欣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