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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地环洛罚字〔2024〕04号

发布时间:2024-01-11 18:50   浏览次数:308次   【字体:

和田荣鑫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MA79LU6B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XX

身份证号码: 65XXXXXXXXXXXXXXXX 

地址:洛浦县北京工业园区敬业社区5号路11号附1号         我局于2023年12月 0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和田荣鑫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自保温砌块设备购置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未按照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环洛罚(听)告2023﹞02)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1月2日,接到你单位说明,放弃进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自由裁量的适用:裁量因素和因子:项目建设进程为调试阶段;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为报告表。修正裁量: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地区差异为四类地区裁量标准修正裁量基准。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自由裁量的适用:裁量因素和因子:行业分类为制造业;行为情形为未备案;修正裁量: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地区差异为四类地区裁量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和田荣鑫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自保温砌块设备购置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为,处于罚款:1.39万元(壹万叁仟玖佰元整 );

2、未按照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处于罚款:1.98万元(壹万玖仟捌佰元整 );

共计处罚金额3.37万元(大写叁万叁仟柒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北京西路支行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财政局

账号:301538112920001560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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