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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地环洛罚字〔2024〕02号

发布时间:2024-04-29 18:36   浏览次数:324次   【字体:

新疆正大鼎新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MA77T8HF7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XX

身份证号码:34XXXXXXXXXXXXXXXX

地址: 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布亚乡萨依村 我局于2024年 3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疆正大鼎新运输有限公司建设的煤炭储存、销售、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环洛罚(听)告2024﹞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4月27日,接到你单位说明,放弃进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自由裁量的适用:个性处罚裁量因素与因子:该项目能够通过审批,现在处于试生产阶段,周边没有环境敏感区域,符合环境功能规划,环境影响报告属于报告表审批,建设进程为调试阶段。修正裁量:立即整改,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小型企业,四类地区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新疆正大鼎新运输有限公司建设的煤炭储存、销售、运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于罚款:2.07万元(贰万零柒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北京西路支行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财政局

账号:301538112920001560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4 4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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