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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人社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4-30 16:08   浏览次数:375次   【字体:

洛浦县人社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不予处罚情形 依据 备注
1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未被发现的;
(六)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未被发现的
6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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