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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洛市监处罚〔2024〕156号

发布时间:2024-10-31 11:10   浏览次数:804次   【字体:

当事人:和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MA********

住所(住址):洛浦县恰尔巴格乡******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塔******

2024年8月30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到该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从业人员工作服及加工区域卫生脏乱差、未做防蝇措施生产食品的行为,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单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2024年9月04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10月15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去该店该企业核查是依然从业人员工作服及加工区域卫生脏乱差、未做防蝇措施生产食品。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0月15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和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涉嫌从业人员工作服及加工区域卫生脏乱差、未做防蝇措施生产食品的行为询问调查,2024年8月30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企业检查后出现问题,该企业在2024年8月30日至9月1日停产整改、2024年9月28日至10月7号因国庆节停产、该企业每个星期休息2天、中秋节放假3天、共生产26天/120元、违法所得:3120元。法定代表人提交了销售记录、从业人员工资表,执法人员围绕该企业涉嫌从业人员工作服及加工区域卫生脏乱差、未做防蝇措施生产食品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明资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二项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第八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十三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30日责令改正通知书原件一份,证明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第一次对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现场检查笔录原件一份,证明该企业第一次未整改后第二次进行了现场核查;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合法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有合法生产经营的场所;

5.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张,证明有合法生产食品的场所;

6.现场照片六张,证明现场的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8日,本局依法向和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洛市监听告[2024]156号),告知当事人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法定代表人积极配合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未造成社会重大危害、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程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之规定。建议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120(叁仟壹佰贰拾)元整;2.行政处罚:5000(伍仟)元整。合计:8120(捌仟壹佰贰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浦县支行-洛浦县财政局账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4年10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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