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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日期:2024-09-03 10:33  浏览次数:1145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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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232


《关于废止<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22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治区主席  艾尔肯·吐尼亚孜

2023210



关于废止《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加强政府规章管理,坚持立、改、废、释并重,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修改和废止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25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 根据199711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修正)

二、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办法(19967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6118号批准 1996718日自治区地质矿产厅新地发〔1996266号发布 根据20025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修正)

三、自治区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19964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

四、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20054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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