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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13 16:24   浏览次数:1097次   【字体:

当事人名称/姓名: 新疆安润博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9163XXXXXXXXXN44B

地址/住址: 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布亚乡萨依村XX号

我局于 2024 06 0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新疆安润博业建材有限公司新建1条砂石料生产线(主要包括筛选机、洗砂机、传送带等)已完成安装建设,未投入生产,环评手续正在委托第三方公司办理中,未取得批复。条砂石料生产线在未依法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证:

1、和田地区生态环境洛浦县分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人员有执法资格。

2、2024年6月6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洛浦县分局执法人员赵金环、郝晓利对新疆安润博业建材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用于证实在开展执法检查时,新疆安润博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强全程参与,公司处于停产状态。

3、新疆安润博业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新疆安润博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新疆安润博业建材有限公司违法主体。

4、2024年6月6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洛浦县分局执法人员赵金环、郝晓利,多力坤·托合提哈则对新疆安润博业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的照片,用于证实在开展执法检查。

5、2024年6月2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洛浦县分局执法人员赵金环、郝晓利对新疆安润博业建材有限公司做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6、《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洛浦县分局拟了解新疆安润博业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设备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书》(中宁天信评报【2024】第C2228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07 10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和地环洛罚(听)告字 2024 03告知你(单位) 陈述申辩权(听证权)2024年07月16日,接到你(单位)放弃听证权的说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的规定,依据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洛浦县分局委托北京中宇天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出具的《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洛浦县分局拟了解新疆安润博业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设备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书》(中宁天信评报【2024】第C2228号)。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人民币:1.25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北京西路支行

户    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财政局

账    号:3015381129200015603

言:新疆安润博业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处罚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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