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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局16号案件

发布时间:2024-02-21 19:49   浏览次数:468次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洛县交运罚〔2024〕0016 号

当事人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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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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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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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新疆鹏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洛浦县恰尔巴格镇吾斯塘村 357 号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3224MA77XC623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02 月 04 日 20 时 07 分,当事人新疆鹏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在本公司被我机关执法人员阿卜来海提·图尔荪托合提、努尔买买提·吾布力艾山查获。证据为: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视频,企业及法人相关证件复印件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 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支行,账号301538502920001471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洛浦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浦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印章)

2024 年 2 月 21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第 1 页/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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