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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局15号案件

发布时间:2024-02-21 19:43   浏览次数:627次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洛县交运罚〔2024〕0015 号

 

 

 

当事人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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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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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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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洛浦县德通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洛浦县洛浦镇布拉克曲凯村 28-21 号附 1 号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3224MA78GMPQ6D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02 月 04 日 20 时 17 分,当事人洛浦县德通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检查存在企业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违法行为,在本公司被我机关执法人员阿卜来海提·图尔荪托合提、努尔买买提·吾布力艾山查获。证据为: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视频,企业及法人相关证件复印件。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支行,账号301538502920001471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洛浦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浦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印章)

2024 年 2 月 21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第 1 页/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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