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xxxxxxxxxxxxx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xxxxxxxxxxxxx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653224************
住所(住址):洛浦县xx乡xxx村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肉xxxx·斯迪克
身份证件号码:
xx乡x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假种子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2月19日,洛浦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自己种的大葱种子质量有问题。经执法人员查明,你合作社于2023年在洛浦县xx乡xxx村村党支部书记xxx的联系下从甘肃省庆阳市xxxxx种子经销部购买了一批大葱种子,总共350公斤、每公斤45.54元,总价15940.59元、税159.41元。经我局执法人员实地查看,该批大葱种子无品种名称、无标签、用白皮袋子包装。xx乡xxx村村于2023年3月15日为28亩地种植了该批大葱种子,发芽之后,2023年5月15日左右在本村95亩地(11亩为机动地、84亩为农户的承包地)统一移栽。于2023年3月左右,xx乡xx村支部书记李xx跟xx乡xxx村村党支部书记拓xx联系之后,你合作社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给xx乡xxx村按照一公斤80元的价格销售了20公斤该批大葱种子,共计1600元,货值金额1600元,违法所得1600元。案发后,当事人与农户协商无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2、2023年1月28日xxxxx种子经销部出具的购买方记账凭证。
3、xxxxxxxxxxxxx合作社记账凭证。
4、xxxxxxxxxxxxx合作社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2023年1月29日xxxxxxxxxxxxx合作社向相关部门写的关于购买大葱种子的报告。
6、2023年1月31日xxxxxxxxxxxxx合作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7、xxxxxxxxxxxxx合作社出具的《洛浦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审批表》
8、未使用的无品种名称、无标签、用白皮袋子包装的大葱种子和照片,以及xxxxxxxxxxxxx合作社向xx乡xx村出具的收到种子款的收条。xx乡xx村治保主任麦xxx·亚热克给xxxxxxxxxxxxx合作社法人肉xxxx·斯迪克缴付种子款的证明。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9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给当事人xxxxxxxxxxxxx合作社法人肉xxx·斯迪克送达了洛浦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农(种子)罚告〔2023〕2号〉,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截止3月18日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申请。
本机关认为:xxxxxxxxxxxxx合作社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你合作社销售无品种名称、无标签、用白皮袋子包装的大葱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十九条之规定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以“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4000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为依据进行裁量。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大葱种子85.95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1600(壹仟陆佰)元。
3.罚款人民币11000(壹万壹仟)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