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田xxxxx公司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和田xxxxx公司经销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
住所(住址):新疆洛浦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阿xxxx·阿布地克热木
身份证件号码:65322419*********
当事人和田xxxxx公司经销部经营超过质量保质期农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4月16日,洛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1名执法人员和地区农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名执法人员对和田xxxxx公司经销部进行日常检查时,和田xxxxx公司经销部的柜面上摆放的,产品名称为吡虫啉,有效成分含量70%,剂型:水分散粒剂,低毒,规格:5g,生产企业:江苏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83995,产品质量标准号:GB/T28139-2011,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苏)0031号,生产日期:2021年3月5日,质量保证期为2年,标称销售价为1.5元,你认可2023年3月6日期之后销售了100袋,现场发现了13袋,货值金额为169.5元,违法所得150元。
柜面上商品名称为贾维·虫酰肼,有效成分含量25%,虫酰肼含量24%,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含量1%,剂型:悬浮剂,低毒,净含量:30ml,杀虫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111183,农药生产许可证号:HNP00994-C0163,产品标准号:QLX00877-2006,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日期2022年3月27日,生产企业名称:山东潍坊双星农药有限公司,现有49瓶,标价4元,货值金额为196元,2024年3月27日之后没有销售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1、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2、2024年4月16日现场视频记录及图片。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复印件。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3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8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给当事人和田xxxxx公司经销部法人阿xxxx·阿布地克热木送达了洛浦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农(农药)罚告〔2024〕3号〉,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截止6月5日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申请。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认定为劣质农药。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以“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为依据进行裁量。本机关(责令停止经营),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过期贾维·虫酰肼49瓶、吡虫啉13袋。
2.罚款人民币2100元(贰仟壹佰元)。
3.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