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麦xxx·图尔荪托合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洛浦县xxx镇xxx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麦xxx·图尔荪托合提
身份证件号码: 653224************
当事人麦xxx·图尔荪托合提 实际调运的动物数量少于检疫证明载明数量而且无正当理由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2月26日,洛浦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布买热木·木明(执法证号:31110519025),苟君英(执法证号:31110519018)接到洛浦县xx屠宰场电话反应,屠宰场入场动物查证验物时发现麦xxx·图尔荪托合提从伊犁州调入的1车用途为屠宰的羊数量不符后,2名执法人员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在当事人麦xxx·图尔荪托合提在场的情况下对洛浦县xx牛羊定点屠宰场6号待宰圈里羊进行检查。洛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批次羊检疫证上是227只,实际是200只,存在不符。
2月26日,洛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始立案调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在洛浦县xx牛羊定点屠宰场检疫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当事人麦xxx·图尔荪托合提在洛浦县xx牛羊定点屠宰场从事宰夫。于2024年2月26日,从伊犁调入227只用途为屠宰的羊。xx牛羊定点屠宰场工作人员发现当事人实际调入的动物数量少于检疫证明载明的数量后向洛浦县农业农村局电话反馈,通过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证明数量严重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实际调入的动物数量少于检疫证明载明的数量而且无正当理由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2月26日,屠宰场官方兽医提供的产地检疫证(6551171693)1张,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存在实际调运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违法过程及对该违法事实的认可。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违法主体。
证据三:询问笔录2分,勘验笔录1分,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形和事实经过。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麦xxx·图尔荪托合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和依法应当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洛浦县xxx镇xxx村麦xxx·图尔荪托合提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之规定。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款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洛浦县xxx镇xxx村麦xxx·图尔荪托合提处以:罚款1400(壹仟肆佰元整)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分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 3 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