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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洛市监罚〔2024〕39号

发布时间:2024-04-29 10:33   浏览次数:1193次   【字体:

当事人:洛浦县百万花超市(麦提**·**尼亚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224MA77MJAR2K

住所(住址):洛浦县多鲁路乌敦商住楼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麦提**·**尼亚孜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4年3月15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书,该投诉中表诉2024年3月12日在洛浦县百万花超市消费476元,购买的2盒进口奶粉无任何中文标签;2024年3月19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洛浦县多鲁路乌敦商住楼5号商铺的洛浦县百万花超市进行了现场,该店右侧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区发现投诉举报书中表诉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奶粉(APtamil)、规格:800g、共2盒,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确定其违法事实。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案件事实)2024年3月29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洛浦县百万花超市负责人麦提亚森·图尔荪尼亚孜进行调查该店一共购进4盒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奶(APtamil)、(其中:销售了2盒、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盒。)每盒销售230元、违法所得:460元、货值金额:920元,和田玉都大巴扎一个批发店购进的,在询问过程证该店有供货方资质、有索证索票和进货销货查验记录,但是在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过程中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有索证索票和进货销货查验记录,2024年41日案件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14日投诉举报书原件一,证明案件来源途径;

2.现场检查笔录原件一张,证明对案件来源的现场检查情况;

3.法人麦提亚森·图尔荪尼亚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企业法人的合法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企业有合法经营场所;

5.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张,证明该店是合法经营食品的;

6.现场照片,证明该店有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场所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扣押清单、送达回证原件各一份,证明该店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4年4月12日,本局依法向洛浦县百万花超市负责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洛市监听告[2024]39,告知当事人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421日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2024421日本局公开举行听证会。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进口食品是在和田玉都大巴扎一个批发店购进的,该店的负责人以后会小心经营食品,规范好质量和标签上的问题,希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扣押无中文标识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和洛市监财清[2024]25号);2.没收违法所得460肆百陆拾)元整;3.行政处罚:5000伍仟)整合计:5460伍仟肆百陆拾)元整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浦县支行-洛浦县财政局账号301538502920001471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第四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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