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自然资罚字〔2024〕9号
单位名称:和田和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532XXXXXXXXEJ54
单位地址:新疆和田洛浦县布亚乡塔木艾格勒村第六小组
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对你(公司)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砂石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10月期间,在洛浦县布亚乡塔木艾格勒村第六小组区域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砂石料)6977.43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3、现场图片;4、土方量测量技术报告;5、价格认定结论书;6、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
我局已于2024年4月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洛自然资罚告字〔2024〕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洛自然资听告字〔2024〕9号)。你(公司)在法定限期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和田和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停止开采。
2、没收采出的矿产品价值¥34887.15元。6977.43立方米×5元=34887.15元。
3、处以采出的矿产品价值20%的罚款。即34887.15元×20%=6977.43元。
罚没款合计¥41864.58元(人民币肆万壹仟捌佰陆拾肆元伍角捌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执收户:洛浦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春 、王晨旭
电 话:0903-6627877
地 址:洛浦县城区街道北京路46号
洛浦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