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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4号)

发布时间:2024-01-23 19:23   浏览次数:1176次   【字体:

当事人:洛浦县美靓美容美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224MA7H7ENR9X

住所(住址):新疆洛浦县城区街道英买里社区电子商务产业园662号楼22号附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224************

2024年1月9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洛浦县城区街道英买里社区电子商务产业园66号2号楼2层2号附1号的洛浦县美靓美容美发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进门左侧货架上摆放着10个品种(其中:11瓶和21盒)的超过使用期化妆品。

经查,2024年1月9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洛浦县城区街道英买里社区电子商务产业园66号2号楼2层2号附1号的洛浦县美靓美容美发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店进门左侧货架上摆放着1.品名:宜景丽家维生素E乳、规格:100g、生产批号:20210806、限使用日期:20230806 、共8瓶×5元=40元;2.品名:丝华度染发膏红鑫龙染发膏、规格:100ml、生产批号:2020/12/09、限使用日期:2023/12/08、共8盒×6元=48元;3.品名:发芯密码植萃智能染发膏、规格:100ml、限使用日期:2020/06/07、共1盒×6元=6元;4.品名:怡美染发膏、规格:100ml、限使用日期:20240106、共1盒×6元=6元;5.品名:佩拉·蜂花粉潮膜英涛染发膏、规格:100ml、限使用日期:2021/06/01、共4盒×6元=24元;6.品名:酵母玻尿酸水凝洗面乳、规格:100ml、限使用日期:2023/11/29、共1盒×5元=5元;7.品名:山羊保湿洗面乳、规格:500g、限使用日期:2023/11/29、共1瓶×5元=5元;8.品名:悦宝丽洋甘菊舒缓系列保湿滋润面膜、规格:500g、限使用日期:2023/09/13、共1瓶×5元=13元;9.品名:身体按摩精油、规格:100g、生产日期:2020.04.10、限使用日期:2023.04.09、共1瓶×10元=10元;10.品名:妇炎宝抑菌凝胶、规格:5g×5支、生产日期:20211005、限使用日期:202309、共6盒×8元=48元;以上超过使用期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合计:205元,执法人员对该店的上述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该店在调查过程中无法提供了供货方资质、索证索票、进销货记录本。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款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使用环节的化妆品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执、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上签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洛浦县美靓美容美发店202419日《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执》、《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证明当事人现场的违法行为;

2.洛浦县美靓美容美发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洛浦县美靓美容美发店现场照片2张和16张超过使用期化妆品,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均属于超过使用期是化妆品事实;

4.洛浦县美靓美容美发店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2日,本局依法向洛浦县美靓美容美发店负责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洛市监听告[2024]4,告知当事人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126日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2024126日本局公开举行听证会,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表述本人作为是该店的负责人对这次检查出来的问题得到了深刻的教训,并及时对该店的其它问题积极整改,保证今后不会出现违法行为,2021922日该店的合伙人(有合作协议证明该店的负责人和合伙人的合作关系)在洛浦县农村信用社贷款5万元整的贷款,要在2024921日还清贷款。

综上,洛浦县美靓美容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款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给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款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第五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和洛市监财物[2024]1号;

2.没收违法所得:205(贰百零伍)元整;

3.处行政罚款5000(伍仟)元整。

合计:5205(伍仟贰百零伍)元整。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浦县支行-洛浦县财政局账号301538502920001471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4年1月23日


(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在洛浦县人民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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