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洛浦县福悦五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224MA7N1PH88C
住所(住址):和田地区洛浦县城区街道博斯坦社区2号附1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653224***********
2024年01月16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店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所摆放的部分商品无3C认证标志,当场执法人员对现场无3c认证的商品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1月24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现场第二次进行核查,对该店货架上所摆放的部分无3C认证标志的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洛市监强制〔2024〕009号),扣押无3C认证标志的商品(洛市监财清单〔2024〕009号)。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明资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01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
洛浦县福悦五金店2023年10月中旬从和田开车送货的人购进的该批无3C认证标志的商品。商品种类:1、朝阳1号50W球泡进货3个,已销售2个,店里剩下1个,进货价18元,销售价30元,纯利润24元,货值金额90元。2、古镇誉球30W球泡进货20个,已销售16个,店里剩下4个,进货价6元,销售价10元,纯利润64元,货值金额200元。3、新疆腾达交联线缆有限公司产品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进货2卷,已销售1卷,店里剩下1卷,进货价230元,销售价270元,纯利润40元,货值金额540元。4、新丽林线缆排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进货1个,店里剩下1个,进货价430元,销售价495元,货值金额495元。以上产品均无进销货发票,经核查当事人购进的无3C认证标志的商品货值金额1325元,纯利润128元。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质及经营者为******的事实。
2.对洛浦县福悦五金店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洛浦县福悦五金店货架上所摆放的部分儿童玩具无3C认证标志的行为的现场事实。
3. 对洛浦县福悦五金店经营者******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货架上所摆放的部分商品无3C认证标志的事发经过。
4.扣押的商品(洛市监强制〔2024〕009号),财务清单(洛市监财清单〔2024〕009号)等证据表明,洛浦县福悦五金店货架上所摆放的部分商品无3C认证标志。
5.现场照片和视频材料等证据表明,洛浦县福悦五金店货架上所摆放的部分商品无3C认证标志。
6.《中华人民共和国3C认证产品目录》证明该商店货架上所摆放的部分商品是国家强制认证产品。
7.洛浦县福悦五金店负责人******的委托书一份。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采信,确认******违法事实成立,应予处罚。
2024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洛市监听告[2024]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之规定货架上所摆放无3C认证标志的商品行为。对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以销售出和未销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4年01月16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店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的部分商品无3C认证标志,执法人员对该店的上述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无3C认证标志的商品,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社会危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五章《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已售出且未能全部召回,追回的;(2)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是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第四段(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上2.4倍一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程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处罚如下:1.没收无3c认证标志的商品;2.罚款货值金额2倍2650(贰仟陆佰伍拾)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128(壹佰贰拾捌)元整;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浦县支行-洛浦县财政局账号301538502920001471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第四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互联网渠道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电子邮箱lpxzffzjs@163.com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复议前置: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4年02月06日
(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在洛浦县人民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