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田沙漠启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MA792AY88H
住所(住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城区街道大巴扎社区农贸市场B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653224***********
2024年2月8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和田沙漠启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新疆仓万特韦夫收纳瓶新疆包邮沙漠启航10000tiwip taraytix”产品广告图片含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但无科学依据,涉嫌虚假宣传,现场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2月08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明资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02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和田沙漠启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8月注册“抖音”平台的“和田仓”网店。该网店从2023年12月份左右开始在“抖音”平台发布“新疆仓万特韦夫收纳瓶新疆包邮沙漠启航10000tiwip taraytix”,“媚丽姿牌鸵鸟油舒润霜(净含量50g)”,“10000Tiwip adat komiliqi玻璃收纳瓶tuhumdan yaxartix”,“10000Tiwip女生专用adat qeyi玻璃收纳瓶adat kalturux”,“10000Tiwip收纳 arlar komiliqi 玻璃收纳瓶”,“10000Tiwip收纳 jigar qeyi 收纳瓶 玻璃瓶”,“kan besim qeyi 万特韦夫玻璃收纳瓶10000Tiwip”,“万特韦夫yal koydurux qeyi玻璃收纳瓶”,“10000tiwip玻璃收纳瓶kawziyat qeyi”,“万特韦夫玻璃收纳瓶laqindana”,“亲茹合莎黑种草补水丝滑柔顺发膜”,“巴担穆浓密纤长睫毛膏”,“万特韦夫辉影首乌10000tiwip新疆老维医乌斯玛奥斯曼草精油养护”等13种产品广告,内容为:女性阴道缩小、增多月经,哪里疼就涂哪里、风湿、腰腿酸疼、颈椎酸疼、韧带关节痉挛,使卵巢年轻化、改善子宫,全面滋补调理身体、幸福生活的基础在于健康的身体,护肝茶,血压茶,消气茶,便秘茶等。广告图片含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文件。 调查中发现广告图片制作由该公司的员工****负责,因广告系自行设计制作(产品图片上面加几行宣传语),无广告费用,属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情形。商品上架、广告宣传等工作由当事人负责,当事人没有核对广告内容,广告图片制作完成后就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发布。以至于发布的广告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未对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核对,广告发布时间不足6个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等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质及经营者为******的事实。
2.对和田沙漠启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和田沙漠启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架上所摆放的部分商品的现场事实。
3. 对和田沙漠启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开始时间、内容、广告费用等事实
4.现场照片和视频材料等证据表明,违法行为发生的事实。
5、“抖音”平台“和田仓”网店的截图打印的材料,证明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用语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采纳,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应予处罚。
2024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洛市监罚告[2024]19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开听证会。
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4年2月8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抖音平台上发布的“新疆仓万特韦夫收纳瓶新疆包邮沙漠启航10000tiwip taraytix”产品广告图片含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但无科学依据,涉嫌虚假宣传,现场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发现的广告违法行为都已经进行了删除,之前也没有因广告违法行为处罚过,广告发布时间也不足6个月,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社会危害,当事人积极认识错误,申请从宽处理。以上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七)款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浦县支行-洛浦县财政局账号301538502920001471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第四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复议前置: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4年03月04日
(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在洛浦县人民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