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资源费征收决定书的公告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持续利用。我单位针对农业园区用水户长期违法取水事件,积极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目前,因对部分用水户未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有效送达水资源费征收决定书。按照《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现对部分用水户在洛浦县人民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公告期限为30日,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具体内容见附件。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3月1日
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
洛水征决字〔2024〕10号
当事人:谷全林
身份证号码:4101231965XXXX3214
住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柏孜克里克路广汇小区团结区7号
据核实,你(单位)利用 水井 在 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度80°31′21″,纬度37°2′25″地块采用 水泵提水 方式取用地下水,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共取水 2615602.8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按 0.40 元/立方米的标准向你(单位)征收水资源费 壹佰零肆万陆仟贰佰肆拾壹元壹拾贰分(1046241.12元)。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按《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洛水缴字知书〔2023〕第23号)(下附)载明的方式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及和田地区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杭桂路143号
联 系 人: 张福祎
电 话:18799336636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3月1日
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
洛水缴字〔2023〕第23号
谷全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
经查,你(单位)在2020年取水量871867.6立方米,2021年取水量871867.6立方米,2022年取水量871867.6立方米,共计2615602.8立方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费标准为0.4元/立方米(采取灌溉定额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2020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348747.04元,2021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348747.04元,2022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348747.04元,共计人民币1046241.12元。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根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到洛浦县水资源费征收专用账户。
户 名:洛浦县财政局
账 号:301538502920001471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支行
洛浦县水利局
2023年12月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收款单位一份,缴款单位一份)
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
洛水征决字〔2024〕14号
当事人:闫爱菊
身份证号码:4110021960XXXX2100
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办事处工农路11号1号楼406号
据核实,你(单位)利用 水井 在 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度80°28′36″,纬度37°0′57″地块采用 水泵提水 方式取用地下水,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共取水133399.3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按 0.40 元/立方米的标准向你(单位)征收水资源费 伍万叁仟叁佰伍拾玖元柒角贰分(53359.72元)。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按《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洛水缴字知书〔2023〕第29号)(下附)载明的方式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及和田地区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杭桂路143号
联 系 人: 张福祎
电 话:18799336636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3月1日
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
洛水缴字〔2023〕第29号
闫爱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
经查,你(单位)在2020年取水量33901立方米,2021年取水量33901立方米,2022年取水量65597.3立方米,共计133399.3立方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费标准为0.4元/立方米(采取灌溉定额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2020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13560.4元,2021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13560.4元,2022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26238.92元,共计人民币53359.72元。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根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到洛浦县水资源费征收专用账户。
户 名:洛浦县财政局
账 号:301538502920001471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支行
洛浦县水利局
2023年12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收款单位一份,缴款单位一份)
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
洛水征决字〔2024〕18号
当事人:新疆蜀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MA7J28CR7J
公司地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产区二期86号
法定代表人:何玉芬
身份证号码:5107231969XXXX0926
据核实,你(单位)利用 水井 在 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采用 水泵提水 方式取用地下水,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共取水 653145 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按 0.40 元/立方米的标准向你(单位)征收水资源费 贰拾陆万壹仟贰佰伍拾捌圆(261258元)。你(单位)已缴纳水资源费柒万壹仟伍佰叁拾陆圆(71536元),剩余水资源费至今未缴。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按《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洛水缴字知书〔2023〕第37号)(下附)载明的方式办理缴纳剩余水资源费壹拾捌万玖仟柒佰贰拾贰圆(189722元)手续。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及和田地区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杭桂路143号
联 系 人: 张福祎
电 话:18799336636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3月1日
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
洛水缴字〔2023〕第37号
新疆蜀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
经查,你(单位)在2020年取水量202565立方米,2021年取水量202565立方米,2022年取水量248015立方米,共计653145立方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费标准为0.4元/立方米(采取灌溉定额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2020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81026元,2021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81026元,2022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99206元,共计人民币261258元。你(单位)已缴纳水资源费71536元,剩余水资源费至今未缴,现通知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剩余水资源费18972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到洛浦县水资源费征收专用账户。
户 名:洛浦县财政局
账 号:301538502920001471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支行
洛浦县水利局
2023年12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收款单位一份,缴款单位一份)
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
洛水征决字〔2024〕19号
当事人:庆阳市聚隆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2571608589K
公司地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大道城建大厦东侧200米
法定代表人:郑小东
身份证号:6228211974XXXX0438
据核实,你(单位)利用 水井在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采用水泵提水方式取用地下水,2020年1月至 2022年12月共取水218062.5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按0.4元/立方米的标准向你(单位)征收水资源费 87225元(捌万柒仟贰佰贰拾伍)。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按《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洛水缴字知书〔2023〕第24号)(下附)载明的方式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或和田地区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杭桂路143号
联 系 人: 张福祎
电 话:18799336636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3月1日
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
洛水缴字〔2023〕第24号
庆阳市聚隆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
经查,你(单位)在2020年取水量72687.5立方米,2021年取水量72687.5立方米,2022年取水量72687.5立方米,共计218062.5立方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费标准为0.4元/立方米(采取灌溉定额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2020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29075元,2021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29075元,2022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29075元,共计人民币87225元。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根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到洛浦县水资源费征收专用账户。
户 名:洛浦县财政局
账 号:301538502920001471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支行
洛浦县水利局
2023年12月0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收款单位一份,缴款单位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