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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表(暂行)公示

2021-11-14 19:02  浏览次数:1196

洛浦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表(暂行)

用水类别

计量单位

供水价格

污水处理
费(按80%)

水资源费

综合水价

供水价格加价标准

文件依据

一、居民生活用水

包括城镇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公益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等

新政办发(2012)129
子、新政办发(2017)198
号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
新发改委农价(2015)
1457号、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

第一阶梯:月用水量≤3立方/人

元/立方

1.86

0.80

0.09

2.75

 

 

第二阶梯:3立方/人<月用水量≤6立方人

元/立方

2.79

0.80

0.09

3.68

超出部分按照基础水价的1.5倍执行

 

第三阶梯:月用水量>6立方/人

元/立方

3.72

0.80

0.09

4.61

超出部分按照基础水价的2倍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

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定额用水量内

元/立方

2.03

1.02

0.09

3.14

 

 

超出定额20%的水量(含20%)

元/立方

4.06

1.02

0.09

5.17

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

 

超出定额20%的水量不足40%水量(含
10%)

元/立方

6.09

1.02

0.09

7.20

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2倍征收

 

超出定额40%的水量

元/立方

8.12

1.02

0.09

9.23

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3倍征收

 

三、特种用水

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定额用水量内

元/立方

3.50

1.22

0.09

4.81

 

 

超出定额20%的水量(含20%)

元/立方

7.00

1.22

0.09

8.31

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

 

超出定额20%的水量不足40%水量(含40%)

元/立方

10.50

1.22

0.09

11.81

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2倍征收

 

超出定额40%的水量

元/立方

14.00

1.22

0.09

15.31

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3倍征收

 

备注:1.本标准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2.排污费由洛浦县玉都水务公司与自来水水费一起收取,接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按80%收取污水处理费,未接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不得收取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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