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4日,洛浦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洛浦县农村供水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规定》已经正式公布,将自2月14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洛浦县农村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由洛浦县水利局负责起草。县人民政府书面征求各乡镇(街道)、发改委、水利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等十八个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水利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和田地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和行办规[2022]5号)借鉴经验,结合洛浦县实际制定了《洛浦县农村供水管理实施办法》。
二、制定的主要内容
《洛浦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共四十一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定了农村供水水价调整原则。
为维护用户供水安全及供水企业合法权益,水价应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为弥补供水单位因承担社会责任、价格不到位等政策性原因造成供水单位亏损,规定“水价低于供水成本的,应当依法调整价格。”根据《关于调整洛浦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的通知》(洛发改物价[2021]2号)文件《关于和田地区贯彻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提升管理能力实施方案》(和行办发[2019]5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制度。执行水价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 2023年执行水价为1.8元/立方米;第二阶段: 2024年至2025年执行为1.9元/立方米;第三阶段:2026年及以后执行水价为2. 1元/立方米。(第二十七条)
(二)明确水源地、水源量保护和供水工程保护的相关措施。
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定、保护以及水污染事故处理等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巡查供水水源,划定保护范围并设立标志。水源地补给范围内应植树种草绿化,涵养水源。
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要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对水源工程设施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任何单位、个人,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中水源地保护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及办法进行处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明确供水工程责任制、事项监督、考评等管理体系。
县水利局负责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服务能力进行评价,并对其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开展供水工程达标活动。(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