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供水经营单位:
为规范我县农村饮水供水价格管理,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健康、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结合洛浦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实际,根据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精神,我委联合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拟定了《关于调整洛浦县农村饮用水等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时间:2025年7月21日至2025年8月21日,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不妥之处和意见、建议,可来信来函反馈。
现场反馈地址:洛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办公室(8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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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调整洛浦县农村饮用水等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洛浦县农村饮用水价分类表
洛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21日
为规范我县农村饮水供水价格管理,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健康、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结合洛浦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实际,现就洛浦县农村用水价格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饮用水供水分类
农村饮用水供水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洗浴用水等。
二、农村饮用水价格及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一)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2.01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5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根据洛浦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六次常务会议同意,乡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参照《关于调整洛浦县城市供排水价格的通知》(洛发改物价[2021]3号)执行,即:居民1元/立方米、非居民1.22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52元/立方米。农村污水处理费执行按接入城乡污水管网用水量的80%计收。
三、农村饮用水价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根据《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等文件精神,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为一户一表用水户,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户均人口数为4人(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注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水量基数为供水主管部门核定3立方米/月·人。第一档月用水量小于等于12立方米/户·月,按规定价格2.01元/立方米执行;第二档月用水量为12-24立方米/户·月(含24立方米/户·月),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即3.015元/立方米;第三档月用水量大于24立方米/户·月,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即6.03元/立方米。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第一档2.01元/立方米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文件精神,非居民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水量分档为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到户自来水价2.5元/立方米;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按到户自来水价的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对“两高”(高耗能、高排放)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的累进加价标准,加价幅度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即10元/立方米。
(三)定额水量核定和征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相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0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用水定额〉和《服务业用水定额》第一批修订成果》(新水厅[2024]199号)执行各行业用水定额。超定额用水比例,按四舍五入办法以整数计。城镇供水、水资源管理等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计费周期确定和超定额用水的核定等工作。非居民和特种用水严格实行定额管理,定额用水量可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用水定额〉和《服务业用水定额》第一批修订成果》(新水厅[2024]199号)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若国家和自治区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均未覆盖的行业,由住建、水利部门提供用水单位核定的年度定额和计划用水量。由县住建、水利部门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及供水企业和用水户上报的用水量、产量(产值)、服务量、用水人口等核定本年度用水定额及上年度超定额用水量,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和供水企业完成用水户年度用水定额核定及上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清缴后公布当年用水定额并进行征收。
(四)加收项目。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收费。
(五)资金使用和管理。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设立专账专户管理,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或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人员工资资金等支出,应制定相关资金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机制。
(六)计费周期。计量缴费周期按年度作为一个周期,当累计水量达到一年水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累进加价制度。以水价制度执行后用水户首次购买时间为起始时间。跨年用水量不得累计,不得结转。
四、具体要求
(一)明码标价,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支使用情况、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要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供水企业暂未抄表到户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供水价格执行,供水企业应当尽快抄表到户;终端用户不具备表计条件的可以暂按政府规定供水价格向供水企业交纳供水费用,并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并进行信息公示;其应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饮用水价格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通过政府网站、电视、广播、融媒体等多种方式,向广大农户宣传水价政策,让群众明明白白用水。
(二)诚信经营,权责明晰。供水企业应加强水质、水压、“一户一表”改造和管理服务质量提升,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相关要求;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等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用户承担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应当在收据中单独列示。若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无票据或不出具票据向用水户征收的,一律视为私自征收,用水户有权拒交或投诉。用户有权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和计量标准按时交纳水费。用户逾期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三)调价时间。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洛浦县发改委、水利局、住建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关于调整洛浦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的通知》(洛发改物价[2021]2号)文件同时作废。
洛浦县发改委
2025年7月21日
洛浦县农村饮用水价分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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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类别 |
计量单位 |
供水价格 |
污水处理费(按水量的80%征收) |
备注 |
文件依据 |
一、居民生活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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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等 |
新政办发〔2017〕198号、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新发改规[2024]1号、参照《关于调整洛浦县城市供排水价格的通知》(洛发改物价[2021]3号) |
第一阶梯:月用水量≤12立方米/户·月 |
元/立方 |
2.01 |
1 |
规定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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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梯:12立方米/户·月 <月用水量≤ 24立方米/户·月 |
元/立方 |
3.015 |
1 |
超出部分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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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梯:月用水量>24立方米/户·月 |
元/立方 |
6.03 |
1 |
超出部分按照规定价格的3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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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用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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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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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用水量内 |
元/立方 |
2.5 |
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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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定额20%的水量(含20%) |
元/立方 |
5 |
1.22 |
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 |
|
超出定额20%的水量不足40%水量(含40%) |
元/立方 |
7.5 |
1.22 |
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2倍征收 |
|
超出定额40%的水量 |
元/立方 |
10 |
1.22 |
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3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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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高”行业加价标准 |
元/立方 |
10 |
1.22 |
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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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种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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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洗浴用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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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用水量内 |
元/立方 |
5 |
1.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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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定额20%的水量(含20%) |
元/立方 |
10 |
1.52 |
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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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定额20%的水量不足40%水量(含40%) |
元/立方 |
15 |
1.52 |
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2倍征收 |
|
超出定额40%的水量 |
元/立方 |
20 |
1.52 |
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3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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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标准从2025年9月1日起执行;2、用水定额参考新政办发〔2017〕19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文件。3、城镇供水、水资源管理等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计费周期确定和超定额用水的核定等工作。4、以4口人家庭为1户,每户每人每月用水量按3立方米来算。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注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1个水量基数按3立方米/月·人,此水量基数为供水主管部门进行核定。5、排污费由供水经营单位与自来水水费一起收取,接入城乡污水管网的按80%收取污水处理费,未接入城乡污水管网的不得收取污水处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