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5号)、《水利工程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末级渠系水价测算导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地区发展改革委在第三方专业机构成本审核基础上,综合考虑县市2021-2023年实际发生修理费偏低等因素,按照固定资产原值0.5%核增修理费成本。对洛浦县水利局下属水管服务站2021年2023年三年的供水成本进行了成本核算,现将农业供水成本监审结论向社会予以公布:
1、对洛浦县水利局上报资料进行审核,2021-2023年累计核增应计入定价成本1446.93万元,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1657.58万元。成本监审结论:核定洛浦县水管总站2021-2023年农业供水平均定价成本为2854.18万元,核定平均供水量34431.95万立方米,单位定价成本0.0829元/立方米。
2、末级渠系维护费,经成本调查,核定末级渠系供水总费用662.08万元,终端供水量31971.19万立方米,末级渠系水价0.0207元/立方米。
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核定三年平均供水量 31971.188 万立方米,准许总收入2891.48 万元,平均供水价格为0.0904元/立方米,核增公益性人员工资补助供水价格0.0123元/立方米。
单位联系人:余姣之 ;联系电话:0903-6622988 6623224;欢迎广大群众对我县的价格工作继续给予宝贵的支持与监督。
洛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