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洛浦县森林草原资源,维持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和田地区森林草原禁火令》等法律法规,特发布洛浦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洛浦县森林草原防火期定为每年10月1日起至第二年5月10日。
二、森林草原火险区域
洛浦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及距林木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为火险区域(林区内居民限居住区除外)。
三、禁火内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草原火险区域实施以下行为:
1.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2.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生产性用火;
3.严禁祭祀活动时烧香烧纸、吸烟等非生产性用火;
4.严禁在火险区域内吸烟及丢烟头、火种、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炭、烧农作物秸秆等;
5.火险区域内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严禁一切可能诱发森林和草原火灾的活动;
6.严禁在防护林带内的农田、道路焚烧农作物等;
7.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二)国有林场管理站、草原站应当承担公益林区、天然草场的防火职责,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出人员进行防火宣传。
四、处罚措施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一律从重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火灾报警电话:96119
本禁火令由洛浦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禁火令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洛浦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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